|
7月起這些環保規范和標準正式實施1、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環辦環評函〔2024〕200號) 關于印發《火電行業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2035》《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等文件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統籌溫室氣體與污染物排放評價工作內容,推動從源頭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規定了火電行業建設項目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工作流程、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指南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HJ 1358-20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公路建設項目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指導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結合公路建設、運營特點和環境影響特征,規定了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4、(HJ 1321-2023) 重點行業移動源監管與核查技術指南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促進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重點行業企業門禁及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監管系統建設及核查技術等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5、(HJ 1322-2023)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程監控技術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對環境的污染,規范機械排放遠程監控技術,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程監控的一般要求,車載終端和企業平臺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測試方法和數據傳輸的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6、《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批準《(GB 31570-2015)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含2024年修改單)》、《(GB 31571-2015)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含2024年修改單)》、《(GB 31572-2015)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含2024年修改單)》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以上標準修改單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7、(GB_T 43871.1-2024)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生態系統 第1部分:農田生態系統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文件,規范破壞生態或污染環境行為導致的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8、(HJ 1357-2024) 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命名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環境管理中化學物質的命名,支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管理、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等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管理領域化學物質的命名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9、(HJ 1327-202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有機碳和元素碳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方法原理與系統組成、技術性能、安裝、調試、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0、(HJ 1328-202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水溶性離子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水溶性離子(Cl?、NO?3、SO2?4、Na+、NH+4、K+、Mg2+、Ca2+)連續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水溶性離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方法原理與系統組成、技術性能、安裝、調試、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廢物處置等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1、(HJ 1329-202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中無機元素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方法原理與系統組成、技術性能、安裝、調試、試運行與驗收、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有效性判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2、(HJ 1330-202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氨和氯化氫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氨(NH3)和氯化氫(HCl)的便攜式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 NH3和HCl的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3、(HJ 1331-2023)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4、(HJ 1332-2023)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5、(HJ 1333-2023) 水質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 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直鏈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直鏈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6、(HJ 1334-2023) 土壤和沉積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 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土壤和沉積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直鏈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直鏈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的同位素稀釋/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17、(HJ 1335-2023)廢硫酸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廢硫酸利用處置的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廢硫酸在入廠、貯存、轉移、利用、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廢硫酸利用產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蘇州工業固廢處置 上一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內容解讀下一篇什么是可回收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