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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企業排污許可現場檢查的法律依據和流程是什么?

一、排污許可證手續辦理情況檢查重點內容

(一)是否辦理排污許可證或備案登記

  1. 是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辦理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備案登記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蘇州工業垃圾處置

  2. 排污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工業廢水處置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二)排污許可證應載明的信息

  1. 是否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2.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是否齊備且真實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3. 是否載明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內容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三)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蘇州工業垃圾處理

  4. 是否載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5. 是否載明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五)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6. 是否包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7. 是否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七)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8. 是否有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八)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9. 是否有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九)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10. 是否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項:”(十)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1. 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一項:”(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二、排污許可現場檢查要點

(一)無證排污行為檢查要點

  1. 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放污染物。”

  2. 是否存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3. 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是否繼續排放污染物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放污染物。”

  4. 是否存在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二)未按許可證規定排污檢查要點

  1. 是否存在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 是否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3. 是否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行為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項:”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 特殊時段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的檢查要點

  1. 排污單位是否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2. 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是否有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4.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5. 是否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6.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是否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7.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8.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9.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10. 是否存在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的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11. 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一項:”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四)排污許可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檢查要點

  1. 是否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是否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2. 是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3.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4. 是否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5. 排污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蘇州干燥劑處置

(五)不正當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的檢查要點

  1. 排污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排污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2. 排污單位是否非法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排污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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