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載明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是否齊備且真實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是否載明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內容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三)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蘇州工業垃圾處理
是否載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是否載明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五)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是否包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是否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七)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是否有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八)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是否有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九)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是否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項:”(十)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一項:”(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排污單位是否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是否有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是否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是否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九項:”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是否存在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的情況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一項:”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