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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處理產廢單位主體責任的邊界到底在哪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蘇州工業垃圾處置 上述條款明確指出,產廢單位的法律責任前提是“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即未履行對受托方“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核實義務,或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只有在未履行該前置審查義務的情況下,產廢單位才需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蘇州工業垃圾處理 若產廢單位已依法履行了核實受托方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簽訂書面合同并明確污染防治要求的義務,則其法律責任已依法履行完畢,不應再對受托方后續實際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或污染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主體責任并非無限責任,其法律邊界在于是否履行了“核實受托方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法定前置義務。未履行該義務,才觸發連帶責任;已履行該義務,則不當然承擔受托方后續處置行為導致的環境污染責任。蘇州工業固廢處理 |



